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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农中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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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三农中国]]></description>
		<pubDate>Wed, 23 Jul 2008 09:52: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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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田先红：早婚传统缘何如此顽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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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Wed, 23 Jul 2008 09:52:35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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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3">&nbsp; &mdash;&mdash;河南安阳市东村调查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nbsp;</font></p>
<p><font size="3">初入河南安阳市东村调查时，村民们的早婚行为令笔者深感震撼，在随后的调查中，笔者对这一现象给予了较多的关注。通过考察东村村民的早婚行为及由此引发的系列效应，我们可以挖掘出诸多有趣的发现。在讨论东村村民的早婚行为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该村一组村民的婚龄统计情况：</font></p>
<p><font size="3">表一：东村一组村民婚龄统计情况表</font></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1">
<tbody>
<tr>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nbsp;</font></p></td>
<td valign="top" colspan="2">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前结婚</font></p></td>
<td valign="top" colspan="2">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后结婚</font></p></td></tr>
<tr>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结婚年龄</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人数</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比例</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人数</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比例</font></p></td></tr>
<tr>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lt;22</font>岁</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20</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71.4%</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40</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74.1%</font></p></td></tr>
<tr>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gt;22</font>岁</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8</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28.6%</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14</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25.9%</font></p></td></tr>
<tr>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lt;20</font>岁</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mdash;&mdash;</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mdash;&mdash;</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9</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90%</font></p></td></tr>
<tr>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gt;20</font>岁</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mdash;&mdash;</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size="3">&mdash;&mdash;</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1</font></p></td>
<td valign="top">
<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10%</font></p></td></tr></tbody></table>
<p><font size="3"><strong>注：</strong>本表根据东村常住人口登记表、计划生育报表及笔者的访谈资料整理而成。笔者之所以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作为分界线，乃在于从整体上看，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代以后，受现代化及国家意识形态（典型的如计划生育宣传）的影响，晚婚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尤其是城市）的主流趋势，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作为分水岭，可以更好地将村民的婚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揭示东村村民的婚龄特质。另，表中女性的婚龄统计数据仅仅指从东村嫁出的女性，而不包括婚入东村的女性。</font></p>
<p><font size="3">根据表一，从同时段的横向对比来看，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前结婚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8</font>位男性村民中，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位男性是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2</font>岁以前结婚，所占比例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1.4%</font>，只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位男性村民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2</font>岁以后结婚，所占比例仅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8.6%</font>；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后结婚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4</font>位男性村民中，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0</font>位属于早婚范畴，占样本总数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4.1%</font>，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2</font>岁结婚的只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4</font>位，比例只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5.9%</font>。从纵向对比来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前的早婚比例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后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1.4%</font>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4.1%</font>），这表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后，东村的早婚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前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早婚传统依然在村庄中延续。</font></p>
<p><font size="3">另外，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80</font>年以后从东村嫁出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位女性中，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位在出嫁时不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岁，所占比例高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虽然这一统计数据由于资料收集的缺陷而并不完全，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一斑而窥见全貌。从东村嫁出的女性也大多属于早婚的事实表明，东村与其通婚圈范围内的几个村庄形成了相对比较对等的婚姻交换，当东村的男性青年从婚姻圈中获得大量的年轻的婚姻资源的同时，东村的年轻姑娘也早早地出嫁到婚姻圈内的其他村庄。在这个意义上，早婚不仅仅是东村村民的传统，而成为当地更大地域范围内（至少是在婚姻圈内）的传统。</font></p>
<p><font size="3">本来，囿于自身生活方式的限制，农村人较早成婚，亦在情理之中。然而，东村村民的早婚行为，却与全国其他许多农村地区表现得不一样。当其他农村地区农民的婚龄往后推迟之时（与传统社会相比），东村村民却仍然在比较彻底地延续着早婚的传统。而且，东村村民也一直在习惯着这一传统，他们并不觉得自己的早婚有任何不妥，也即是说，早婚是他们的一种&ldquo;身体无意识&rdquo;，是自然而然的，这与他们特殊的婚龄观有着一定的关联。一般而言，早婚有两种定义方式，一是指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男最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2</font>岁，女最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岁）的婚姻行为；二是指身体没有发育成熟时发生的婚姻行为。然而，东村村民的婚龄观却显现出与上述两种早婚观念的迥异。在东村村民眼中，从十八到二十岁是结婚的正常年龄，只有在十八岁以前结婚才会被认为是早婚，如果男的过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岁还不定亲结婚，那么就属于&ldquo;大龄青年&rdquo;，就面临着打光棍的危险，并要遭人笑话，女的过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岁尚未出嫁则会被人认为是&ldquo;有什么毛病&rdquo;或者&ldquo;嫁不出去&rdquo;，同样为人所诟病。在这个意义上，早婚一直都是东村村民的地方性共识，这种共识与国家法和社会大传统之间存在着张力。令人惊讶的是，在民族国家建构已经持续多年，现代性的渗透日益加深的情形下，东村村民的婚龄观和早婚行为却依然保持得如此完好。</font></p>
<p><font size="3">我们了解到，东村的许多年轻人在十八、九岁就已经结婚，有的甚至17岁就已经完婚了。许多年轻人才20出头，就已经有了两个小孩。在东村调查时，有一种与在其它地方调查时很不同的、明显的感觉，那就是，这里的育龄妇女和小孩特别多。走在村里面，经常可以看到三五成群的年轻妇女带着一两个小孩在街上闲逛或者与其它妇女闲聊。村民们说：&ldquo;如果超过20岁还不典礼，那么就很难再找到媳妇了，别人会认为男的有什么问题，或者说那家人没有什么本事。&rdquo;还有村民认为，谁家儿子娶媳妇越早，就说明那家人有钱，有本事。&ldquo;如果很晚才娶媳妇，那么肯定是家里比较穷的&rdquo;（某村民语）。在这里，早婚已经成为一种面子竞争，为了争得面子，维持自己在村庄社会中的地位，父母必须节衣缩食，努力挣钱，来为儿子娶媳妇创造更好的条件。如果儿子娶不上媳妇，他及其整个家庭就会成为村庄的&ldquo;异类&rdquo;，遭到村庄社会的排斥与鄙视。</font></p>
<p><font size="3">由于村民们结婚过早，他们结婚时往往还达不到办理结婚证的条件，因而，许多年轻人结婚时都没有办理结婚证，只是在家里办一场酒席（当地称为&ldquo;典礼&rdquo;）就表示他们已经结婚了。据了解，在东村，至少有90%以上的年轻人结婚时都没有办理结婚证，甚至还有许多现在已经四、五十岁的村民至今也没有结婚证。在村民们的眼里，是否办理结婚证并不重要，典礼才是成为夫妻的关键，只要举行了典礼仪式，就是&ldquo;合法&rdquo;的夫妻。这已经成为当地的一种地方性共识。由于年轻人结婚时没有办理结婚证，也就没有准生证，因而，当他们怀孕生育之后，就必须向村里缴纳罚款，前几年的罚款数额在3000左右，现在已经上涨到5000&mdash;&mdash;6000元。对此，村民们很有意见，但是，由于他们自己早婚早育，且没有办理准生证，村干部也有理由向他们收取罚款，村民们也无可奈何。</font></p>
<p><font size="3">奇怪的是，村里的罚款措施也并没有瓦解这一&ldquo;无需法律的秩序&rdquo;，恰恰相反，村民们依然在继续着早婚及结婚时不办理结婚证的传统，对他们而言，即使交点罚款，也要让儿子们早日成亲。在这里，村庄主流价值竞争的力量已经远远超越于现代国家法律的魄力，村民们不需要国家所给予的结婚证明，他们婚姻的合法性并不是来自国家法律的赋予，而是来源于依然绵延着的地方性共识。缺失结婚证的婚姻也型塑出村民们独特的离婚方式，即村民离婚时只需要双方互相商量妥当然后分居即可，而不必到相关部门去注销解除婚约证明。当村民们谈起这一点时，他们自己也觉得有些滑稽。不过，话说回来，尽管结婚时会主动去办理结婚证的村民很少，村民的婚姻缺少法律的规约和保护，但是东村并没有因为婚姻缺少这一保险栓而出现大规模的离婚现象，或者说，极少有村民会去钻这一缺失法律维系的婚姻漏洞。据笔者初步调查统计，近30年来，东村的离婚案例只有9例。总体上看，东村的离婚现象较少，村民的婚姻生活比较稳定，这得益于东村村民们依然持有的稳固的地方性共识的维系。东村村民的婚姻生活呈现出一幅别样的&ldquo;无需法律的秩序&rdquo;图景，这一图景是如此的和谐与稳固，以致国家力量和现代性的渗透，也对它无能为力。</font></p>
<p><font size="3">有人曾经用&ldquo;心态保守&rdquo;、&ldquo;不思进取&rdquo;等大话语来解释东村所在地域社会的早婚传统，甚至有的东村村民也用&ldquo;放羊的故事&rdquo;</font><a title="" href="http://www.snzg.cn/fckeditor/editor/fckeditor.html?InstanceName=content&Toolbar=Phpcms#_ftn1" name="_ftnref1">[1]</a><font size="3">来为村里的早婚现象自我解嘲，但是，进一步考察便可发现，用上述大话语来解释东村的早婚现象是多么的软弱无力。笔者认为，东村的早婚传统之所以固若金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与代际关系密切关联。在东村，孩子娶媳妇完全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东村人说，人生有两大任务，一是照顾小的，也就是给儿子娶媳妇，二是打发老的，也就是赡养父母并将其养老送终。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挣钱给儿子盖房娶媳妇，那么就是没有完成任务，人生就失去了意义。正是在这一强烈不平衡的代际关系的激励下，父母必须绞尽脑汁为儿子盖房娶媳妇创造条件。同时，正是因为有了父母的巨大付出，才为儿子早婚提供了可能。当众多村民都拼命努力付出为儿子盖房娶媳妇创造条件时，婚姻市场上的资源竞争也就日益激烈，从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几年来当地的婚姻费用迅速飙升，从短短几年前的2万元上升到如今的5万元，即使剔除物价上涨因素的作用，如此高昂的结婚成本仍然让人瞠目结舌。当村民越努力地为儿子娶媳妇创造更优越的条件时，他们也在不由自主的太搞了婚姻市场上的准入门槛。由此，当地的婚姻市场也就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那些致富能力越强、家庭条件越好的家庭，越能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占据有利地位，反之，则面临着被婚姻市场淘汰、抛弃，被村庄主流社会排斥和边缘化的危险。</font></p>
<p><font size="3">其二，面子竞争的刺激。前已述及，在东村，如果儿子岁数大了没有娶上媳妇，就会被别人笑话，被人视为无能，或者家里贫穷。因而，许多村民想法设法、省吃俭用也要让儿子早婚、娶上媳妇，这样一股强烈的面子竞争潮流将村民逼上早婚的前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村里大量早婚现象的延续和&ldquo;高大空&rdquo;的楼房一样，都是面子竞争异化的结果。由于村庄的面子竞争主要集中于娶媳妇和盖楼房上面，因而，村民们也必须将投资重点放置在这两方面，而对其他方面诸如教育、饮食生活等等则重视不够。</font></p>
<p><font size="3">其三，较为兴盛的媒人职业为早婚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东村，有一部分村民经常从事做媒行业，成为村民们所谓的&ldquo;专业媒人&rdquo;。据说，东村就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个经常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对象的村民。如果做媒成功，那么主家需要付给媒人400～600元报酬。专业媒人在东村村民的婚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村民的对象都是通过专业媒人介绍的。正因为有了较为兴盛的媒人职业，村民们在既定的婚姻市场上才更为容易地寻找到成婚对象，也就为村民早婚提供了有利条件。</font></p>
<p><font size="3">当然，以上所列几项因素都仅仅是东村早婚传统延续的表层（抑或直接）原因，其背后的更为深层次的因素，乃在于村庄社会结构的高度稳定性。而这又与当地打工经济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联。与其他许多农村地区尤其是南方农村相比，东村打工经济的兴起时间比较滞后。据悉，自1990年代后期，东村才有较多的村民外出打工，大规模外出打工是在2000年以后才出现的事情。此外，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以男性居多，妇女则一般不出去打工，而选择在家种地和抚养小孩，极少有夫妻双方均外出打工的现象（据笔者调查统计，在东村一组仅有一户家庭是夫妻双方均外出打工的）。东村外出打工的男性村民绝大多数从事建筑行业（村民们称之为&lsquo;登建筑队&rsquo;）据统计，在东村一组共61个外出打工的男性村民中，有54人是在从事建筑行业，仅有7人从事司机、营销等行业。总体上看，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大多分布在流动性较强的行业，与在工厂等稳定性较强的单位不同，他们在外较少接触异性的机会，由此，他们的婚姻问题最终还是得返回村庄来解决。此外，东村村民的打工方式大多是&ldquo;候鸟式&rdquo;打工，他们在农忙时节需要回来家里帮忙做农活，当农活忙完之后再出去，这与南方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常年甚至若干年不回家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正因此，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始终还是得面向村庄，而难以甚至无法逃离村庄的束缚。囿于上述打工经济的特点，打工经济对东村村庄传统和社会结构的冲击尚不彻底（抑或不明显），村庄主流价值竞争仍然在牢牢地支配着村民的行为逻辑。</font></p>
<p><font size="3">综合全文，农村人的生活方式、生存道路与城市市民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导致许多农村人比城市市民相对早婚的重要原因，但是，与其它许多农村地区相比，东村村民的早婚显得尤为过火。由此可见，东村依然绵延着的早婚传统并不是简单的城市与农村在生存、发展道路上的差异，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结构原因，是社会结构性因素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指东村村民在婚姻生活方面的地方性共识，这一地方性共识是如此顽固，以致在历经长期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和现代化渗透之后，它依然在继续支配着村民的婚姻生活逻辑，即使在打工经济兴起之后，它仍然尚未被消解。</font></p>
<p><strong><font size="3">草稿于2008年7月19日</font></strong></p>
<p><font size="3">&nbsp;</font></p>
<div><br /><font size="3">
<hr />
</font>
<div>
<p><a title="" href="http://www.snzg.cn/fckeditor/editor/fckeditor.html?InstanceName=content&Toolbar=Phpcms#_ftnref1" name="_ftn1">[1]</a><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指流行于民间的一则寓言故事，故事大致内容为：一记者采访一放羊娃：＂你放羊赚了钱用来干啥？＂放羊娃就说：＂娶媳妇，生娃．＂记者接着问：＂生娃以后呢？＂＂娃再接着放羊．＂这一故事常被人们用来描述那些满足于现实生活状态的人。</p></div></div></font>]]></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贺雪峰：农民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问题 </title>
			<link>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755.html</link>
			<comments>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75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Wed, 23 Jul 2008 09:52:06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guid>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75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向农村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但是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却只有很少用到了农村最稀缺、农民最需要的地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仍然严重不足。为什么？除了国家财政转移资金不足以外，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就是，国家向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没有与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结合起来。国家给农民提供的公共品往往是农民不需要的，农民需要的公共品，国家又没有提供。</p>
<p>&nbsp;</p>
<p>一</p>
<p>当前国家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大致有两个渠道，一是条条，即自上而下的部门，二是直接给到农民个人，比如各种补贴。这两个渠道都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所需要的公共品。</p>
<p>先说条条的问题。大量的中央转移支付是自上而下，通过各级部门下达到基层的，形式是各部门掌握用于特定农村公共品建设，比如道路、水利、电力、卫生、村庄规划、文化建设等等资金，由有关部门安排资金与项目，建设相关公共品，或者由乡村组织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用于特定的公共品建设。这类资金，无论是由部门直接建设项目，还是由乡村组织申请建设项目，都是专款专用，是A项目的经费不能用于B项目。</p>
<p>若由部门直接投资，提供什么公共品自然是由部门决定。部门依据自己掌握的农村情况来决定如何建设公共品。部门建设公共品，无需农民提出自己的要求，无需农民表达自己的偏好。实际上，几乎所有农民都会为本地争取更多公共品，若由农民来表达他们对公共品需求的强烈程度，则只会是&ldquo;会哭的孩子有奶吃&rdquo;，而不能反应出农民对公共品的实际需求强度，也不能真正公平地为农村提供农民所需要的公共品。部门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是公共品供给方与需求方的错位，部门就可能在提供农村公共品时，从自己的偏好出发，比如优先建设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且很难防止灰色行为。过去若干年，由自上而下由条条建设的公共品，往往与农民的需要无关。钱是用掉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好处。这样的例子不甚枚举。</p>
<p>若由乡村组织向部门申请项目经费来建设公共品，则所有乡村都有申请项目的积极性，而哪个乡村最需要项目经费，部门几乎是无法甑别的。项目申请几乎必然是&ldquo;跑部钱进&rdquo;的，大量经费和时间花在项目申请上不说，获批项目往往只是&ldquo;跑部钱进&rdquo;最积极和最有关系的乡村，而与这个乡村需要公共品的强度本身几乎没有关系。</p>
<p>因为通过条条转移经费漏洞太大，&ldquo;瞄准率&rdquo;太低，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倾向于直接将钱给到农民个人，这样就不会被中间截留。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开始给农民各种补贴，比如，良种补贴，粮食补贴，农机补贴，合作医疗补贴，低保，特困补助，等等。国家将钱发给农民是不错的，至少可以做到中间无截留。比如良种补贴、粮食补贴等是直接按田亩发到每个农民的存折上的，任何人都拿不走。因为这是是按田亩或者人均来发放的，谁有谁没有，一目了然。不过，即使国家给农民发钱，也不是那么好发的。按人或田亩发，因为人口数和田亩数是清楚的，就可以发好。但是，若不是按人头，而是按是否困难来发，就会比较麻烦，因为很难有一个公认的困难标准，及谁来操作这个困难标准。比如，如何确定农村的低保户？谁来确定？是上级来确定？还是农户自己报？在农村，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收入统计办法，几乎不可能对农户的收入进行可以比较的统计，因此，上级确定低保户，一定会出偏差，农户自己报，则户户都报怎么办？</p>
<p>更重要的是，国家将钱发给每个农户，理论上讲，农户可以再商量将发给自己的钱集中起来修建村庄最需要的公共工程，解决村民最需要的公共品，实际上，发给农民的钱，大都成为与公共品建设经费完全不同的私人收入，这时候想再从农户哪里将钱收上来办集体的事，是相当难的。换句话说，发给农民的钱，就不要再指望用于建设农村的公共品了。无论给农民发了多少钱，及无论农民多么富裕，都不等于农村就一定会有良好的公共品。举例来说，全国农村到处存在的农民家家户户建有漂亮楼房，村庄道路却尘土飞扬的强烈反差。</p>
<p>由农户的钱到用于公共品建设的钱，有一个质的过程。公共品是指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因为这个特点，私人都不愿意建造公共品，公共品应该由公共组织来提供，而不应该由私人来提供。私人提供就是相当于慈善行为。</p>
<p>&nbsp;</p>
<p>二</p>
<p>取消农业税前，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比较少，乡村建设公共品，主要依据向农民摊派。摊派是具有强制性的，往往与农业税一起收取。乡村组织根据人头或者田亩，将摊派任务分到每个农户，然后将收上来的钱用于修建公路或者水利设施，用于&ldquo;普九&rdquo;达标，等等。因为向农民收取摊派后，乡村组织并不一定为农民提供相应的农民最需要的公共品，农民就不愿意缴纳摊派。也因此，有些地区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钱用于何种项目，并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一个专门的诸如&ldquo;建桥委员会&rdquo;来具体负责办理农民需要的公共工程建设，因为农民信得过，且农民的确需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就比较容易收钱。这就是民主的动员能力。</p>
<p>民主的动员能力不仅表现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面，而且尤其表现在一些民间组织上面。很多地区存在宗族组织，宗族组织经过有权威人士协商，再向本族的人收取费用用于办理本族的事务，几乎没有人会不出钱，当然也几乎没有人会将这些钱不恰当地贪污或滥用。庙会也是如此。</p>
<p>也正是看到民主的动员能力，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设农村公共品，当时想出来的办法就是&ldquo;一事一议&rdquo;，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中最需要解决的公共品问题，然后向每户每人收取不超过15元的费用，专项建设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公共品。</p>
<p>遗憾的是，取消农业税前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动员农民出钱建设公共品的地区，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可以这样做。之前不可以的，取消农业税后继续不可以。就是说，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民主的动员能力有一漏洞，就是虽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却仍然可能有村民不出钱，一个人不出钱，就会有第二，第三个不出钱的人出现，开始是多少有点理由不出钱，后来就不需要任何理由了。最终，无论多么好的计划，都因为出现了搭便车者，而使用于公共品建设的钱收不上来，公共品建设就没有可能了。</p>
<p>从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因为村庄人财物的流出，村庄越来越难以通过民主的办法来动员用于村庄公共品建设的资源。也就是说，在村庄公共品建设上，由农户私人的钱变成村庄公共事业经费，是相当地困难。无论国家补贴了多少钱给到农户，都不能缓解村庄公共事业经费的困难。</p>
<p>&nbsp;</p>
<p>三</p>
<p>不过，若是村庄集体有一笔钱，村民代表大会不是要讨论如何向每家每户收钱，而是要讨论如何将村集体的钱用于村庄最需要建设的公共事业项目，则情况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村民代表有参加讨论的积极性，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有被有效执行的把握，因为村民代表的多数赞成，就使将集体的钱用于公益事业具有合法性，即使少数人反对抵制也不能阻挡公益事业的建设进程。</p>
<p>村集体有钱，是专门用于公共事业的，不能分给每个人；村民代表有积极性来讨论将这笔钱用在何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村民代表会议是可以作出决策的，因为少数要服从多数，多数人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决策是可以执行的，因为村集体有钱，不需要向村民收取，村民以不出钱来抵制决策是无效的；村民是非常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的，村民代表的多数就可以最恰切地表达出村民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其结果，如果村集体持续有钱，村庄可以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及中间不出现意外，则村庄就可能根据公共品短缺程度和建设的困难度，逐步解决村庄公共品稀缺的问题，解决农民认为最重要公共品的供给问题。这样，农村公共品供给，不仅供给何种公共品的类型由农民决定，而且供给的先后顺序也由农民自己排定。农民最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虽然外人很难知道&mdash;&mdash;因为不同地区农村具有完全不同的公共品需要，这是农村与城市完全不同的地方。</p>
<p>现在农村不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农民也都熟悉一事一议制度。现在村一级存在良好的分配公共资源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表达农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能力。问题是，如果要让农民通过民主来动员用于公共品建设的资源，民主在村庄中却不堪此任。</p>
<p>简单地说，现在的问题是，农村村集体没有钱，取消农业税后，国家指望通过发展村级民主来动员资源，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而实际上，国家很有钱，有很多钱，只是这些钱不是通过村庄来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而是通过前面所讲&ldquo;条条&rdquo;和直补到户，来转移给农村了。而无论是条条还是直补到户，都无法有效解决村庄的公共品供给问题。这样一来，国家钱是出了，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公共品供给短缺未见好转。其中的核心是存在村庄民主的错位&mdash;&mdash;本来应该发挥分配作用，用于表达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村庄民主被赋予了动员资源的作用。而因为国家对乡村组织的不信任，大量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却没有通过乡村组织包括通过村庄民主的途径分发出去。</p>
<p>&nbsp;</p>
<p>四</p>
<p>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情况差异极大，几乎不可能有一个同样的标准的自上而下的办法来供给农村的公共品。良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必须要与农民对公共品的需求相一致，而离开了农民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离开了农民表达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能力，则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的严重错位就会继续下去，大量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就继续不能变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源，就会继续浪费。</p>
<p>农民表达他们的公共品需求偏好的适当单位是村庄，村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成熟运作经验，有过一事一议的多年实践。若依托村庄这个&ldquo;块块&rdquo;，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就可能被用于村民最需要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建设中，最终造福亿万农民。遗憾的是，现在我们到处听到的都是取消、弱化&ldquo;块块&rdquo;的声音。村集体已经被消弱的很严重了，乡镇也被很严重地消弱了，甚至村民组已经被取消了。一旦乡村这两各&ldquo;快快&rdquo;被削弱到不堪，农民就几乎没有机会来表达他们的需求偏好，国家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就无法找到可靠的依托。农民就要继续受苦了&mdash;&mdash;即使国家转移再多的钱。</p>
<p>如何建设好村庄，如何搞好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如何发展村庄的民主，及国家如何将相当部分财政经费转移到村集体，让村民决策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并在此基础上让村民更加娴熟地学会协商使用国家转移到村庄一级用于公共品供给的资源，应是目前新农村建设条件下需要迫切重视的事情。</p>
<p>&nbsp;</p>
<p>&nbsp;</p>
<p align="right">2008年5月26日晚</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贺雪峰：给大学生村官计划泼冷水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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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Wed, 23 Jul 2008 09:51:35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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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font size="3">一，</font></p>
<p><font size="3">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知识青年下乡十分有趣。一方面，我们看到有些大学生毕业后主动跑到村里担任村官，一方面组织部门有意识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一方面众多大学生社团下乡支农。不经意间，中国竟然出现了一个新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运动。这个运动到了最近，又因为中组部宣布未来五年，每年选拔<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万名大学生村官，进一步变成了更有组织和更加庞大的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与之前的新知识青年下乡是不同性质的政府计划，目标与后果也就不一样了。</font></p>
<p><font size="3">具体地说，之前的新知识青年下乡，到农村调查一通，为农民作点事情，主观上好意很多，客观上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农民做成什么事情，提供什么有效的帮助。但是，大学生下乡并非没有意义，其中最大的意义是增加了大学生对农村的认识，从而改造了大学生，锻炼他们，并使他们更快地成长并成熟起来。我的研究生同学吴思红早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年代中期研究生一毕业就主动跑到一个山区贫困村担任村支部书记，满腔热血，两年后却不得不离开。到农村支农大学生社团，几乎没有那个社团真正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改善条件，或者将他们组织起来的帮助。组织部门选拔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本身就是为了锻炼大学生。也就是说，新知识青年下乡的结果并非是为了农民，而是为了自己的成长。</font></p>
<p><font size="3">但是，目前计划推开的大学生村官计划与之前的新知识青年下乡有了根本不同，因为这次大学生下乡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真正改变农村的面貌，为了改善农民生活，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font></p>
<p><font size="3">问题也在这里。大学生有能力改变农村面貌吗？大学生能真正在村里住下来成为永久牌吗？村庄需要大学生吗？</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font></p>
<p><font size="3">二，</font></p>
<p><font size="3">我们先来看一看农村的情况。大体来讲，我们可以将全国农村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沿海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也包括少数中西部集体经济发达或者有大量资源比如煤炭的农村，这些农村总体特点是农村经济相当发达，农民比较富裕，村集体掌握有大量资源。这些村庄可以总称为发达地区富裕村；二是占中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以上的中西部农村，这些地区的农村主要从事传统农业，农民收入主要依靠农作和外出务工，村集体几乎没有资源，相反，大多数村庄还有很多债务，村庄运转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这些地区的村庄可以总称传统农业村。显然，大学生村官计划所针对的不是发达地区的富裕村，这些发达地区的富裕村，经济本来就很发达，农民收入也高。尤其是，这些地区村庄并不缺大学生，因为比较富裕，这些村考上大学的学生甚至都不愿将户籍迁出村庄。这些村庄的干部，往往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有丰富的管理素养。村干部素质很高。大学生就是想在这些村庄找一个工作也是颇为不易。因此，这类村庄不是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重点地区。大学生村官针对的应该是传统农业村。</font></p>
<p><font size="3">传统农业村在将来可能有三种命运，一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些村庄越来越多的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村庄空壳化甚至消失了。有人反对新农村建设，说将农村建设的十分漂亮了，农民却都进城了，这不是浪费吗？这显然是误解，既误解了新农村建设，也误解了农民进城的空间。就新农村建设来讲，新农村建设并非要将农村建设成为花园，而是要为农民提供最基础的公共品。就农民进城的空间来说，即使有个别农村的农民很快都进城了，全国九亿农民进城却不是在短暂时间可以完成的，中国的城市化是几代人的事情。也就是说，就绝大多数农村来看，村庄将持续存在，而不会在短期内消失。二是传统村庄走向工业化，或者如山东寿光农村一样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让农民从高效农业中获得高收入。但是，正如九十年代全国农村消灭空壳村，不仅没有消灭空壳村，而且导致普遍的村级负债。目前希望在传统农村发展工业，以实现离土不离乡的工业化，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已经没有可能。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本身就只能是少数农村做才有收益的事情。如果全国农村都发展高效农业，在农民与市民的比例超过二比一的情况下，农民是不可能有增加收入机会的。全国农村发展高效农业，其结果必然是农民增产不增收，也是必然要失败的。三是维持现状基础上的缓慢改进，大体又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即农民缓慢地向外流出，越来越多农民流向城市，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同时农民收入缓慢提高，农村经济条件慢慢得到改善。农民收入仍然主要由传统种植业和外出务工两部分构成。未来数十年，传统农业村庄的绝大多数将陷于第三种命运，假若我们不是更悲观的话。</font></p>
<p><font size="3">传统村庄的以上三种命运并非人为，而是由中国宏观经济结构决定的，即使有少数村庄可以逃出结构的命运，那也是少数。今天农村的有些问题不是干部无能或者干部无德，而是结构性因素的必然结果。</font></p>
<p><font size="3">也就是说，占中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以上的传统村庄，将来的大多数仍然是维持现状基础上的改进，而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巨大变化。大学生村官计划中的绝大多数大学生也是要到这些村庄去的。</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font></p>
<p><font size="3">三，</font></p>
<p><font size="3">我们来看这些短期内不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村庄的情况。这些村庄，农民收入仍然主要来自种植大宗农产品，和外出务工，村集体仍然只能有很少的收入，村干部几乎不可能通过办集体企业来发展集体经济。这类村庄，村民自己种自己的田，自己打自己的工。人人都为自己赚钱。经济上，村干部没有多少可以使力的地方。</font></p>
<p><font size="3">村干部有无作用？有的，作用很大。主要作用至少有以下几个，一是村干部要协助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必需的公共品，比如修路，灌溉，环境卫生，村庄规划等等；二是为困难农户提供帮助，向上级报告村庄贫困户的情况，及时为因子女外出务工而无力应对意外的农户提供支持；三是调解农村可能出现的纠纷；四是为农村提供必要的文化服务。等等。总体来说就是上传下达。向上级汇报村庄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困难就向上级提些要求。解决农户自己无力解决的事务，将国家转移支付的经费有效地分配给农民，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公共服务。等等。这个过程中，村干部得到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适当报酬。</font></p>
<p><font size="3">因为国家转移支付给村庄的经费并不多，村庄本身又没有集体的收入来源，村干部太多，村干部的报酬太高，就只能留下较少的钱用于为村民提供公共品。为了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情，针对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事务相对较少的特点，全国大部分农村为了减少用于行政的经费，而采取了合村并组和减少村干部的措施。行政村之下有村民组。行政村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村民组则是由&ldquo;三级所有、队为基础&rdquo;的生产队演变而来。村民组是一个真正的熟人社会，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娱乐单位，也是人情单位。村民组还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单位，是灌溉单位。为了节省行政经费，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大部分农村取消了村民组长，虽然村民组长一年的报酬大多只有不足一千元。</font></p>
<p><font size="3">合村并组，减少村干部，取消村民组长，可以减少村级用于村组干部报酬的支出。但是，取消村民组长是很大的一个事情，因为村民组是真正的熟人社会，村民组长最了解本组农民，他们天天见面打招呼，知根又知底。取消村民组长，就是说我们国家的行政建制力量在建国后第一次从熟人社会抽出来了。减少村干部，减少的是不脱产的村干部。村庄事务并非日常性的，而是季节性、临时性和应急性工作多。村干部可能一连很多天没有事情，但是，一旦有事，又往往不是个别村干部有能力处理的。因此，村干部的工作不是坐在办公室处理常规工作，而是在发生事情时随叫随到，是具有立即组织动员起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村干部不是要做某件具体的事情，而是要有解决问题的基础能力，这个基础能力需要一个熟人社会的组织体系来应对。取消农业税前的不脱产的村组干部队伍就是一个比较不错的这样的组织动员体系，虽然他们被上级赋予了太多不恰当的收税和计划生育工作。</font></p>
<p><font size="3">现在不仅减少了村干部，而且将村庄合并的老大，村干部就根本没有能力处理发生的各种紧急任务。</font></p>
<p><font size="3">也就是说，在当前占中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以上的传统农村，取消农业税后，本来需要村干部处理的常常具有季节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却因为村庄合并和村组干部的减少，而失去了应急能力。村干部退出对村庄的日常管理，又无力真正应对应急事务。村干部说现在没有什么事情，因为这些事情都不再归村干部来管。农村公共品供给不归村干部管；农民家庭矛盾不归村干部管；村民纠纷不归村干部管；地下邪教的传播不归村干部管，村干部也管不了；农民的生老病死不归村干部管；农村文化活动不归村干部管。总之，村干部要么什么都不管，要么就管不了。日常的事务，村干部不管。应急的事务，村干部管不了。</font></p>
<p><font size="3">这就是我们在取消农业税后在全国很多农村看到的现象。取消农业税后，国家给了农村更多的钱，也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农民却只能享受更少的公共品。而实际上，国家通过取消村民组长，通过合村并组和减少村干部，并没有减少多少行政支出，因为村组干部都是不脱产干部，都只拿很少的报酬。村组干部对农村十分熟悉，有能力处理村庄的各种事务，又有足够的处理事务所必须的地方性知识。换句话说，过去深入到熟人社会的村组干部队伍，本来是有足够维持村庄基本秩序能力的。现在却因为国家想省点小钱，而使基层组织在维持农村基础秩序上的能力变得不足。</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font></p>
<p><font size="3">四，</font></p>
<p><font size="3">而现在，我们试图通过向每村派一个大学生来维持传统农业村庄的基本秩序。</font></p>
<p><font size="3">大学生是一个外来的有热情的力量。但是，我们也不能将他们的热情估计过高，因为他们不是下乡做义工，而是将村官作为职业。他们需要有收入，将来要成家，要生儿育女。大学生村官当然不是要娶一个村里的媳妇，而是要在城里安家的。大学生村官因此收入水平一定要比村干部高很多，不然他们就没有办法在城里安家。一个大学生村官的工资，抵得上全体不脱产村干部的报酬总额，更比村民组长报酬多很多倍。（村民组长报酬一般一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0</font>元，大学生一年的工资至少一万多元？）。</font></p>
<p><font size="3">即使如此，大学生村官还是不是永久牌的村官，他们很可能过几年就要离开。仅仅几年，他们很难真正熟悉村民的情况，村庄工作往往需要的不是抽象的知识与法律，而是地方性的道理，是村情、是民性。是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是恰到好处的软硬兼施。这些都是需要对村情极为熟悉，对民性极为了解的长期在村生活的当地人最能干好的事情，而非一个外来的年轻的大学生可以干好的事情。</font></p>
<p><font size="3">大学生村官并不比不脱产的村组干部有应对基层工作的知识和经验，也不比他们有时间，甚至不及他们有耐心和长远打算。在维持中国传统农村基本秩序的过程中，他们能做什么，就是极大的问题。</font></p>
<p><font size="3">更重要的是，如前已述，农村工作具有的季节性、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因此处理传统农业村庄事务需要的并非脱产的一两个干部&mdash;&mdash;哪怕是大学生村官&mdash;&mdash;而是一个能随时被动员起来的基层组织体系。取消农业税后，合村并组，减少村干部，取消村民组长，基层建制退出熟人社会，这就作法严重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从而节省了一点村级支出。这个以损害基层组织能力节省下来的钱，现在要全部用在大学生村官身上了。问题是，现在请来了一个脱产而坐班的大学生村官，而失去了一个基层组织体系。</font></p>
<p><font size="3">脱产的大学生村官平常时间无事可作，一旦有事，他们则无力去做，因为有事的时候，要么事情大，要么时间急，必须要在很短的时间调动基层组织的能力，就是说要发挥组织的作用，而非一个大学生村官的个人作用。之前村组干部队伍就是这样的一个有动员能力的组织体系，一旦有事就可以立即组织起来。现在有了一个飞鸽牌的拿高工资的将家安在城市里的大学生村官，村里的组织体系也就瓦解了，那些不脱产的村组干部，也不会有积极性。最终，大学生村官计划，可能是用了突出一个外来的人，而牺牲了整个农村基层组织体系。这个结果，就不是建设了农村，而是进一步破坏了农村。</font></p>
<p><font size="3">中国大部分传统农业型农村是事务琐碎繁杂，是地方性特点突出，是季节性很强，且往往有诸多意料之外的应急事务的农村，因此是需要有一个熟悉当地情况的低成本、不脱产的基层组织体系来发挥作用的农村。现在我们的农村基层治理领域，一方面以节约成本的理由极快地削弱基层组织的能力，另一方面又以发展农村的名义来嫁入一个外来大学生村官。这显然是错置了农村这个空间。希望以个人来替代组织，这是大学生村官计划错误的核心所在。</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font></p>
<p><font size="3">五，</font></p>
<p><font size="3">更糟糕的是，现在大学生村官计划还存在严重的村庄错位。报道最多的是北京农村选拔大学生村官，而实际上大多数选派的大学生却只能到一般农业型村庄。到了这些农业型村庄，大学生村官很快就会发现自己无法发挥作用的困境。本来大学生村官计划就是将村官当作大学生的就业出路来考虑的，一旦他们到村庄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却又几乎没有升迁的希望，他们内心残存的一点理想主义就会破灭。这时候，大学生村官计划就可能产生我们没有预计的另外的严重后果。记得<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0</font>年代，中央提出消灭空壳村，目标很宏大，理由很充分，就是条件不存在。其结果是，空壳村没有消灭，倒是带来了严重的村级债务，即使到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多年后的今天，全国大多数村庄仍然严重受困于当时形成的严重村级债务。现在一个村若是无债村，那就是好的不得了的村。这个过去并不久的历史，应该让我们好好清醒一下。</font></p>
<p align="right"><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8</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font>日下午</font></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刘涛：农民合作的历史选择与现实可能 </title>
			<link>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635.html</link>
			<comments>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63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Wed, 23 Jul 2008 09:50:44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guid>http://snzg2007.blog.sohu.com/9529663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农民合作的历史选择与现实可能<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font>刘<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font></p>
<p><font size="3">（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湖北武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30074</font>）</font></p>
<p><font size="3">摘要：世纪初，国家希望通过税费改革解决三农危机，实现乡村稳定，推动乡村发展。然，在缓解危机的同时，负面效果也在呈现，乡镇资源枯竭加之村干部的&ldquo;不作为&rdquo;，村庄难以治理，市场冲击下的消费主义兴起，乡村治理又面临新的困境。此时，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政策使村庄治理的改善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也为农民合作策略的实施提供了可能。</font></p>
<p><font size="3">关键词：农民合作；历史逻辑；税费改革&nbsp;&nbsp; </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世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0</font>年代中后期以来，巨大的税费压力使得乡村治理出现了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一系列治理性危机，农村出现了土地抛荒，农民生活困难，精神压力巨大，干群关系紧张。危机不断之下，李昌平在新世纪初，以&ldquo;我向总理说实话&rdquo;的方式痛陈&ldquo;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rdquo;的三农困境<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sup>，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回应。在费改革之后，国家希望通过退出村庄舞台，促进农民合作的自然选择，这种目的非但没有到达，相反造成了内外秩序的缺失，农民合作面临更大困境，公共品难以供给：道路失修，大型水利建设难以实施，纠纷不断。由此许多农民再次抛弃土地，税费改革之后新的治理危机在出现。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实现农民增收，促进村庄建设，农民合作成为一条很好的路径。厘清农民的合作可能，必然要从合作的历史选择谈起。<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 </font><strong>一、国家介入下的农民合作</strong><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ize="3">梁漱溟早期开始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重建农民生活，建立一个合作的村庄社会，希望通过乡村建设的实验把这种合作推广到全国。而当时梁先生感慨中国工业之落后，政府之无力，乡村建设没有外力支持的困境，只能以自救来建设乡村，这种乡村自救的力量极其微弱难以推广开来<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font></sup>。建国以来，国家全能型政治处于不断建设之中，尤其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开始清除宗族体系，强化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乡村处于国家严密监控之中，虽马克思认为农民是散落的马铃薯，很难衑起来，孙中山也感慨农民的&ldquo;一盘散沙&rdquo;，而人民公社的全能体制却将散落的农民组合起来，实现了历史之巨变。</font></p>
<p><font size="3">这一种合作的实现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因在建国之后，国家工业基础当落后，工业建设的原料和资本需要从农业中提取，最大任务就是集中一切资源支持工业建设，农业资源完全贡献于工业建设。在急需农业资源情况下，农业自身的发展被注重起来。如何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困境，集中最大力量保证农业对工业的供给，在历史进程中合作就成为了必然选择。但是合作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必然会出现一些搭便车问题。那么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民合作何以可能？</font></p>
<p><font size="3">建国后国家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拥有自己生产资料的土地所有者，国家希望通过土地分配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农民也因为有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土地而增强了生产积极性，而当时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条件不健全，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分散、落后，不能有效地使用土地实行合理耕作，无力抵御自然灾害，进行扩大再生产。农业产量较低，难以支持工业建设。农民仅能满足自己的生存问题，如果再大量抽走农业资源支持工业建设，那么农民就会面对生存困境。国家开始寻求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存状况的道路。农民合作就成为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农业集体化，初级社到高级社的稳步发展，改造了家户为单位的分散小农。这种改造是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实现的，国家的体制一直延伸到乡村内部，通过各种意识形态的宣传激励农民的生产热情，加之较强的政治氛围，农业合作得以实现。</font></p>
<p><font size="3">这一时段的合作生产解决了诸多问题：一方面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原材料和劳动力，粮食生产的稳定也为城市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保障，国家工业化基础也因为农业支持得以建立。另一方面集体合作和集体主义产生的热情，土地调整、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的兴建都变得容易得多，许多大型水利设计和村庄的规划都是在此时完成，村庄纠纷也很少。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的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余年中建造起了无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up>。&rdquo;虽然集体化时代的农业生产有很多弊端，农民的合作在国家全面介入下是可行的。</font></p>
<p><font size="3">此时实行&ldquo;三级所有、队为基础&rdquo;的生产体制，小组有专门会计和自己的帐目。小组的集体生产收益会直接转移到公社，政府此时不必与农户直接接触，资源提取也更加便利。国家机构渗透到农村社会基层，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所有领域进行合乎目的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大集体主义下的农民合作。这种合作的目的是看得见的，就是为了支持国家工业建设，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也确实达到了支持工业的目的，也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合作的问题。毕竟国家在不断提取中，农业发展是缓慢的，加上管理过分集中，监督成本过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少数搭便车的人引起了集体效应，造成了农民普遍的效仿，平均主义下&ldquo;多劳多得&rdquo;的效益看不见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极为低下。土地的利用率不高，农民基本都处在生存底线的边缘，基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农村发展和稳定都面临很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发展也不得不扬弃集体合作的生产方式。</font></p>
<p><font size="3"><strong>二、分田到户后迈向合作的可能性</strong><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世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font>年代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ldquo;一家一户&rdquo;的分散小农再度成为了独立经营、核算的生产单位，大集体时代的搭便车心理也得以抑制，监督成本也得以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极大提高，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实行了&ldquo;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rdquo;生产模式。这种&ldquo;多劳多得&rdquo;的生产模式使农民的劳动热情再度被调动起来，农民享受到了田园般的生活，村庄内部集体生活也很热闹，此时集体有部分收入，经常组织一些村庄活动，请些戏班子或在公共场合放电影，村民集体生活比较充足，使忙碌的农民可以在闲暇时间有放松的机会。在此基础之上村庄的内生秩序和外在秩序维系相对较好，村庄基本处于稳定状态。</font></p>
<p><font size="3">分田到户只是减弱了集体主义感觉，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血缘认同仍然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很难应对天灾人祸，出现了宗族、传统信仰的复苏，血缘和姻缘基础上的合作单位再次自发出现，乡村社会的伦理本色在维持村庄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传统伦理道德仍然存在。家庭经营的传统农业在经历了集体化的断裂后，再次复活。农民生存空间出现了历史最好局面，许多农民也因为生产经验或者资本充足而首先富裕起来，此时的积极性和集体化后期的懈怠心理形成鲜明对照。但是这种分散的小农在生产和生活中又难以应对各种风险，村庄层次的合作也因为国家缺位而带来极大困境，此时的农业生产中，农民都力图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对土地重视度极高，形成了&ldquo;寸土必争&rdquo;的局面。集体化时代的排水沟都被农户填平，大型水利设施荒废，以家户联合为单位的小型水利取代了大水利，这样在遇到大旱或者大涝的季节很多农户就有颗粒无收的危险，在分田到户之后虽然家庭层面的合作还存在，但是之上的村庄合作在国家缺位后变得不可能了，合作变的不可能，但是合作的必要性更为明显。</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3</font>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展开来，中央税收任务的压力和以税费收取、指标完成为指标的奖惩方式，给基层政府带来了极大热情，税费收取成为了唯一工作。想尽一切办法收取税费是最为主要的，于是在国家之外，出现了许多新的关系，国家官僚体系成为了对接&ldquo;社会&rdquo;的关键。各种&ldquo;实践&rdquo;的关系就应运而生，&ldquo;大国家&rdquo;在税费收取中隐蔽起来，基层政府成了国家的代理人。在面对乡土社会时他们的土生土长的身份，在收取税费时期政策是灵活的，运用更多的是非正式权力&mdash;&mdash;软硬兼施。在税费收取的过程中，税费收取的硬任务也压制了基础设施的&ldquo;软问题&rdquo;，软硬兼施的技术的&ldquo;硬&rdquo;手段主要是针对&ldquo;钉子户&rdquo;，而这种强硬手段激化了干群关系，但是由此带来的贫困户因无力交税，出现土地抛荒现象，乡村治理危机不断加重，干群冲突不断。背后的国家通过上访这种&ldquo;安全阀&rdquo;虽可暂时稳定住村庄秩序，可以不断再生产国家合法性，但是却解决不了无止境的问题，由此在世纪末出现了&ldquo;三农危机&rdquo;。诸多问题也是由于农民过于分散，无力应对各种因素的冲击所造成。国家于是不能再隐于背后，税费改革政策在国家推动下应然而出，再次改变了历史。</font></p>
<p><font size="3">在税费改革之前，除了国家&mdash;&mdash;基层政府&mdash;&mdash;农民连接之外，市场也在逐渐的侵入到村庄，农民的面向也展开了，市场的强大和无形是农民所不能回避的，市场的出现使学者认为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公共品供给不足问题，大都是因为乡村组织&ldquo;政府性权力太大&rdquo;，而市场化不足造成的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是我们需要树立的解决农村问题的信念<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up>。市场进入了村庄内部，打工成为贫困农民维持生活的必需工具，较多农民就是因为在巨大税费下无力维持基本生存，而抛弃土地外出打工，由此出现了&ldquo;空心村&rdquo;的现象，干群关系也在不断激化，农业、农村、农民处在一个新的危机点上。此时国家站出来，果断取消延续千年的&ldquo;皇粮国税&rdquo;，并且实施粮食直补。把农民生存的&ldquo;负担地&rdquo;变为&ldquo;福利地&rdquo;，希望可以稳住农民、缓解矛盾，使农村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到底是什么情况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p>
<p><font size="3"><strong>三、后税时代农民合作的现实可能</strong><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ize="3">在税费改革之后，现代性的因素不断冲撞村庄结构，市场、打工经济给农村带来了巨大变动，传统的秩序不断得到撞击，农民变得更为理性，精于计算，合作需要的是利益的考量，农民生存理念和村庄结构都异于传统。随之而来的农民所承受的人为制造的&ldquo;自然灾害&rdquo;越来越多，却寻找不到一条解决之路，农业、农民、农村在税费改革之后其实际仍然处于一个关键点上，如何从正面引导好理性化的农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出路。</font></p>
<p><font size="3">随着市场的入侵，消费经济也深刻影响到村庄内部，农民生活面向就不仅仅在局限在村庄内部，消费欲望也因市场变动而在不断提升，一旦这种消费理念出现很难抑制住，此时农民收入又不可能实现高速增长，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理念，只能以新农村建设来实现一种&ldquo;低消费、高福利&rdquo;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一个文化生产场所，从而提高村民的福利感，通过建立各种民间组织，如老年人协会等来重树村庄权威<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font></sup>。这样就可以重新建立新的传统权威，为农民合作提供连接纽带。这种&ldquo;低消费、高福利&rdquo;的生活方式需要的是国家的新农村政策和国家适当的介入，单纯依靠分散小农难以实现。只有在国家权力的引导下，农民才有了背后的风向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支持也可以提供政策和资本保证，那样民间权威和传统才可能较好维系与重建。</font></p>
<p><font size="3">税费改革与市场进入乡村同时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为了应对消费需求不断外出打工，土地租于同村农民耕种，乡村中单户的租种面积达到了几十亩。这样，确实出现了黄宗智所说的小家庭农场（非专业化的），又如政府富农政策&mdash;&mdash;大棚蔬菜等都暗含了小家庭农场的意义，从反面看，农户的租种亩数提高后，农户之间也因为利益增加为了避免风险而会产生相应合作，同时就有利于大型机械化推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就可以增加土地收益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带来的高风险。进一步来看，税费改革后的这种家庭农场使农民获得了实惠，也为小专业户和合作组织实现提供了可能。</font></p>
<p><font size="3">目前，农村因为土地30不变的政策和税费取消致使农民敢于放弃土地，而外出打工从事半工业化的生产，而再次回去后也有权力收回租出的土地。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民因土地的稳定就有了预期，有了生活的安全感。承包土地的农民因土地的不断增加而收益倍增，留在村里的农民不出去打工，有了大面积的承包地，或者种植高回报的大棚蔬菜都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在利益不断增大、风险提高同时，也因为农民的理性而逐步会向小专业户和合作组织过渡，从长远的历史的视野来看，抓住今日的历史性契机来逐步改善制度化了的极小规模、低劳动生产率、低报酬农业可能是解决农民增收的相当关键的一面，农民为了降低生产风险也会有合作的主动性。</font></p>
<p><font size="3">更为重要的是税费改革后国家出台了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给农村发展、农民合作带来了一个历史性契机。大集体时代的合作不免于国家介入，现在的多面向和当时的国家计划已经完全不同，国家新时期&ldquo;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rdquo;的政策已经和以前完全颠倒过来，宏观背景彰显出了新的机遇。物价上涨、机械化实施等市场背后的国家在不断走出来，汪晖认为：&ldquo;中国的市场并不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而是由国家创造的过程，政府活动与市场活动的相对分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他的实质是把国家转化成为内在于市场调节的因素<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sup>。&rdquo;农业生产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价格上涨基本支持工业发展，而国家以此增加的税收又可以反哺农业，增加转移支付，真正把受益留在农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这样虽然农民合作存在困难，但是从工业发展中间接提取的农业效益，又可以归还农村，那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品供给会得到很大提高，一些老年人协会也会有资金支持，老年人的集体生活的加强又会重建村庄权威，抑制无公德个人的出现，农民合作也会变得实际起来。</font></p>
<p><font size="3">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sup>。在市场、机械化、理性小农、新农村建设这些间接有利于合作的因素不断出现的条件下，农民合作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此外欠缺的是国家介入，这时也有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与引导，在市场与村庄之间就有了中介，就有了国家介人的强大后盾，市场带来的不利因素被消化掉，分散小农在应对市场时就有底气。又有市场的高效调节，还有坚实的村庄共同体的支撑与历史经验的参照，合作起来的农民对于税费改革之后的各种困境的解决意义是非凡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strong>四、小结：</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p>
<p><font size="3">经受市场冲击的小农逐步学会了运用市场来致富，农民开始外出打工，开始独自经营第三产业、发展乡村副业。理性可能带来的是利益分散，在有效引导情况下出现也会促成合作，使市场带来的风险偏向有利一面，土地会产生意料之外的收益。加之国家通过物价上涨间接提取的农业税收，可以大部分转移到农村，反哺农业，农民生产生活的条件会逐步得到。在传统权威消减情况下，在国家外在干预之下，农民合作起来后，村庄内生权威和秩序才有再生的可能，才可改善农民的人际关系，重建了农民的本体价值和村庄生活的意义，全面的村庄建设才有可能，农民合作就有了更多维系的纽带。曹锦清以黄河边的经验得出&ldquo;农民善分不善合&rdquo;的经验<su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sup>，农民不善合，并不意味着农民不需要合作，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传统的组织资源被破坏，农民内部难以自发产生合作能力，而得不到他们需要的合作，这就需要多方的参与，在一个新的平台搭建合作的可能，单纯的市场、国家或者农民都难以实现合作之目的。在此，恰好三者同时出现，也就有了合作之可能，那关键是如何在他们的交错关系中理顺最佳的配置方式，使农民受益真正留在农村，让农民可以充分享受到现代化的好处，从而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font></p>
<p><font size="3">参考文献：</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李昌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我向总理说实话<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font>光明日报出版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温铁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重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N]. </font>经济参考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 .11.9.</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贺雪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新农村建设：打造中国现代化的基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J].</font>农村工作通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 2).</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font>梁漱溟<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乡村建设理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M]. </font>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368</font>&mdash;<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78</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罗兴佐<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M].</font>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4.</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党国英<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农村发展的公正与效率可以兼得<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 </font>南方都市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4 .6.22. </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font>贺雪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乡村的前途&mdash;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M]. </font>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7.12</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旺晖<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ldquo;科学主义&rdquo;与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font face="Times New Roman">[J]. </font>天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98(6).</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申端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font face="Times New Roman">[J].</font>读书，<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7(9)</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3-31</font></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曹锦清<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黄河边的中国<font face="Times New Roman">[M].</font>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0</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66</font></font></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贺雪峰：农村土地何以成了问题 </title>
			<link>http://snzg2007.blog.sohu.com/94867514.html</link>
			<comments>http://snzg2007.blog.sohu.com/94867514.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Fri, 18 Jul 2008 10:17:53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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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span style="#">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话题明显多了起来。从主要关注的角度看，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失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二是农民是否应该获得更大更多土地权利的问题，三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前两个问题涉及农民的权利，第三个问题涉及农业生产乃至国家粮食安全。都是十分重大的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span style="#">一，</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目前国际粮食价格猛涨，各界都很关心粮食问题，我就先从第三个问题谈起。前不久《农民日报》连续在头版报道湖北种田大户侯安杰在数县种植两万亩土地的新闻，湖北省有关领导批示要重视粮食生产，要给种田大户以实际支持。湖北省是人均耕地很少的省份，竟然有人可以耕种两万亩土地，的确是很大的一个新闻。这个种田大户显然不可能自己有这么多的土地，而是向农民租赁的土地，租种时间一般四到五年。期间，种田大户给土地承包户每年每亩定额地租，而将土地出租的农户也可以安心外出务工。</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种田大户只有四到五年的租赁土地时间，他没有办法长远安排土地的使用，尤其没有办法建设必要的农业基础设施，比如灌溉体系。两万亩土地，没有一个比较大的灌溉设施，是问题多多的。另外，因为是租种不同农户的土地，两万亩土地没有连成片，这不仅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也影响土地上的基础设施投资。记者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建议，能否将农户的土地永典给种田大户经营，承包土地的农民因此进城成为市民，种田大户因此成为农场主。经营万亩的农场主多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就上去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生产就有了保障。也因此，我们的政策就应该鼓励农民的土地流转，就应该鼓励种田大户的出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但是，农民之所以不愿意将土地永典给种田大户，不愿意将土地永久地流转出去，也是有农民自己的考虑。很简单，农民在城市务工的收入不足于维持他们在城市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他们理性考虑的结果是，等到年纪大了，城市务工没有人愿意要了，他们就回来种田。城市务工收入不足以养活进城务工的农民一家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在农民的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之前，土地收益都归农民（小农）所有，流转之后就大不同了，就是土地的收益现在归种田大户和一般小农分享。经营大户越多，经营大户种田越多，小农能从农业中分享的收益就越少。</span><span style="#">并且，种田大户在农业上越是有效率，生产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越多，一般小农就越是被陷入增产不增收的困境。也就是说，假定农业收益是一定的话，在没有种田大户出现之前，这些农业收益由全国分散的小农分享。有了种田大户，有了农业资本下乡，之前由小农分享的农业收益，现在不得不先被种田大户切走一大块。分散小农可以从农业中分享的收益减少了。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即使可以提高农业的效率，也不能为一般农民提供更多的增收机会。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目前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都进城务工的话，除了恶化农民在城市就业的竞争以外，并不能为农民带来更多好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从以上算总账的角度可以看到，土地流转给大户经营，至少对一般小农没有好处。种田大户经营的土地越多，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一般小农从农业上可以得到的总收益就越少。不仅如此，一旦土地永久地流转出去，会带来两个对农民严重不利的后果，一是土地永久流转出去后，农民事实上就不再有机会回到村庄，他们就只能流落到城市。有人说我们正是希望农民进城成为城市人，我们还要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呢。但是，农民能否进城并不由农民个人意愿决定，而只能由他们的收入条件决定。前面已经说过，仅靠在城市务工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农民在城市的劳动力再生产，更别说维持农民在城市的体面生活。他们之前还有农村的家，这个家是他们的信念所在，归宿所在，希望所在。是他们的根，是他们可以回得去的世外桃源。现在，他们回不去了，只能在城市这个陌生的世界挣扎。尤其重要的是，当农村土地流转不是个别现象，而被政策推动成为普遍现象时，失去家园流落进入城市的农民就不是个别，而是相当规模的现象，这时候，农民在城市获得好的就业机会的可能，就会因为相互竞争而进一步减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每年春节，我们都可以看到农民不顾春运拥挤而回家过年，春节尚未结束，大量农民又外出务工的奇特景观。农民工成为候鸟。这当然不好。不过，这总比不允许农民外出务工要好。最好的结果是农民可以不用象候鸟一样城乡两头跑，而是全家搬到城市成为城市市民。但如前所述，依靠现有务工收入，农民全家进城无法维持体面的生活。他们现在是靠了城市务工收入，加上农业收入，而在村庄维持一个越来越好的生活。我们可以将全国大部分农村的农民，看作是兼业的小农。在传统时代，农民往往无法仅仅靠种田来维持家庭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他们不得不从事一些手工业，或者给地主做长工短工来获得部分收入，以维持家庭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目前农民外出务工，就相当于传统时期农民从事手工业等兼业，不同的是，当前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比传统时期兼业收入高得多了。且农业收入也比过去高得多了。传统时期的兼业是为了维持温饱，现在农民温饱问题早就已经解决，他们外出务工是为了维持在农村的体面生活，是有大追求的。在城市务工的收入，相对于城市人也许不多，拿回家乡，这笔收入却可以做点事情。</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在城市累死累活，农民之所以愿意忍耐，是因为他们对农村的生活抱有期待与希望，他们并不是城里人拼命赚钱拼命消费，而是为未来而积攒。春节太好了，这是他们的节日，他们的希望。他们要回去再计算一下自己的希望。正是有了希望，农民外出务工才有了意义，有了动力，有了忍受苦难的品格。农村是农民的宗教，是他们的终极意义之所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一旦因为土地流转而至大量农民失去村庄的生活，他们在农村的根就没有了，他们长远的期待与希望也就成为问题&mdash;&mdash;因为他们在城市很难有真正体面生活下来的机会。他们为了生存而挣扎，他们也就不再有了长远打算，他们为了每天的生活而劳碌奔波。他们不再能够忍受苦难，因为不再具有期待与希望。</font></span></p>
<p><span style="#">将土地永久流转给种田大户的第二个严重后果是，即使有农户愿意将土地永久流转给种田大户，总有农户不愿意。这怎么办？一旦有人不愿意流转，就会使大户的土地不能连成一片，他们的规模经营就不会那么成功。</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而站在不愿流转土地农户的角度看，当村庄的其他人都将土地流转出去后，他就不得不再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力量（种田大户），即使陌生的种田大户没有恶意，仍然生活在村庄的农民也再难获得之前村庄生活的意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从以上讨论来看，假若仅仅从农业上讨论土地规模经营问题，而忽视了现在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数量都极其庞大的农民，这样的农村政策就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并因此带来严重后果。</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span style="#">二，</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我们再来看看是否应该给农民更多更大土地权利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话分两头来说，一头是土地权利与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建设的关系问题，二是哪一部分农民可以从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中受益。</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有人认为，站在农民角度，给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农民肯定是欢迎的。若你问农民，你要不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农民肯定会说要。问题是，土地其实是集体的，集体的土地，农民人人有份。更重要的是，土地权利越是明确给农户，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就越严重，关于土地集体利用（尤其是公共品供给）就越是难以谈判，农民因此就越是可能深受损害。</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举例来说，以上湖北省种田大户在土地经营中遇到的基础设施问题，倒是当前农村农业经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一定三十年不变，虽然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但使用权则是农民的，农民人均一亩多耕地，户均不足十亩，这么小的土地面积，就使得农业所需公共品比如灌溉、排涝、机耕道等必须依靠超家庭单位的合作。因为农户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公共品建设需要每户农户出钱出力，却可能有人想搭便车。比如，有人的土地就在灌溉渠道的边上，只要渠道流水，他的耕地就可以首先得到灌溉用水，他就可能不愿出钱抽水，而等其他人放水过来，他白得好处。有一户得到好处，其他农户又没有办法将这一农户排挤出去，这一农户的行为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就会出现户户都想搭便车，最终导致公共品供给的失败。</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农村的很多公共品都是与土地有关的，要占用土地。因为农户具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想通过调整土地来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就会面临很大困难。农户土地权利越大，调整土地就越是困难，因为每一户农户的利益都不能损害，只要有一户反对，无论调整土地建设公共工程对集体具有多大好处，这样的调整就都没有可能进行。简单地说，因为将集体土地更多权利赋予给了农户，而形成了农户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刚性，这种既得利益刚性就使得任何对集体有益的变动都变得不再可能。农民土地权利越多越大，超家庭的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公共品供给就越是困难。农户具有越多越大的零碎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就越是不可能依靠集体来获得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品。这是第一个土地权利引发的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第二个问题是，给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的权利，是给哪些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而可能损害哪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获取的收益。</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span><span style="#">年不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span><span style="#">年不变，但实际上有一部分农民因为小孩考上大学而在城里生活下来，因为外出做生意赚了大钱而在城里买了房子，等等，这一部分农民实际上已经从农村转移出去，成为了真正的城里人。但是，他们还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因此可以以每亩每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0</font></span><span style="#">元将土地转包给真正种田的农民。一般来说，可以进城成为真正城里人的家庭，都是相对于在村庄种田农户经济条件要好的比较富裕家庭，这部分比较富裕的家庭凭借</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span><span style="#">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来向村庄真正种田的比较贫困的家庭收租。而如果集体有较多的土地所有权利，则那些已经进城了的不再真正种地的家庭，理所应当将自己的耕地退出，分配给那些真正种地农户耕种。</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也就是说，如果集体有比较大的土地权利，本来村里比较穷的农户是不必向那些已经进城的比较富裕的家庭交这笔租的。给农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实际上可能对真正种田的比较贫困的农民是不利的，而对已经进城了的比较富裕的家庭则是有利的。</span><span style="#">这样的结果显然有欠正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有人认为给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甚至土地所有权，就是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民自然会安排好土地上的公共品。他们的意思实际上是说，农民会为了土地收益最大化，而交易土地。但是我们知道，用于农作的土地，其农作收益是十分有限的，即使将土地卖掉，也一定卖不出好价钱（可以计算一下，农民每亩地用于农作的纯收益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00</font></span><span style="#">元，即使</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span><span style="#">年，也才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00</font></span><span style="#">元的纯收益，也就是说，那么若出售土地，每亩市场价格约在万元左右。）这时候，农民就不会贸然将土地卖掉，有人所期望的通过土地买卖来实现土地的永久流转也就没有可能。前述湖北省万亩种田大户，他只能租种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允许土地买卖，这个万亩大户也不会以高于每亩一万元来买地种植粮食。农户显然也不会将自己的土地以低于一万元每亩的价格卖掉。要想让万亩种田大户真正占有大量土地，除非国家制定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政策。</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就是说，只要是用于农作，用于种植大宗的农产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不能解决土地基础上的公共品供给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李昌平曾说，集体没有任何土地的权利，对于农村是灾难性的。集体没有土地权利，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经济基础。很简单的道理，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就村庄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但是，村集体没有任何资源，村民决策有何用处？村民决策和管理，村民自治，前提是有需要自治的事务和可以自治的权利与资源。现在全国大部分村庄，既没有经济收入又没有土地权利，如何可能谈得上自治？</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显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只要是将土地用于农作，农民并不需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相反，村集体有一定的土地权利，对于农村公共品供给和真正种地的农民，都是有好处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span></p>
<p><span style="#">那么，是否所有地方的农民要求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都是虚幻的要求呢？不是。当土地用于非农用途时，土地因其不可移动性，而具有了意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span style="#">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何新早就说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秘密在于廉价而高素质的劳动力，和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国家征地用于城市建设（包括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修建工厂），使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化时，没有因为土地而影响了经济发展。有一种说法，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农民土地中获得了</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span><span style="#">万亿的好处，相应地就是农民因为土地被征用，而受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span><span style="#">万亿的损失。我以为这种计算是没有依据的。不过，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增值很快，如果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都给到失地（土地被征用）农民，则失地农民将得到巨额好处。有人统计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生了数千万失地农民，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span><span style="#">万亿土地利益来计算，每个失地农民应该得到数十万元的好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中国目前数千万失地农民并没有得到平均每人数十万元的好处，也不应该得到这个好处，因为土地的增值并非农民努力的结果，而是城市化带来的级差地租。而中国的土地制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大部分是农民集体所有，而用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土地，则采用征地为国家所有的形式。换句话说，第一，失地农民的土地并非农民私有的土地。第二，即使土地归农民私有，也仅是用于农业生产时归农民私有，而非可以任意改变用途。土地即使私有，土地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也就是说，在发达地区和城市化的郊区，因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土地的增值，农民如果具有更大更多当土地权利，那么无疑可以增加与国家的谈判能力，从而可以增加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在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农民需要更大更多土地权利，看来是个真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要看到，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土地增值并非农民努力的结果，因此，即使农民有更大更多土地的权利，土地增值的收益也不应该全部给到农民（有些地区一点都没有给农民也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内地在城市化过程中，尤其是招商引资过程中，牺牲了农民太多的利益）。</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如果因为土地增值收益给到农民导致大量农民成为城市食利者，则就存在问题了。目前在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农村土地食利阶层，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span></p>
<p><span style="#">更重要的是，无论从土地非农使用中得到多少收益，中国农民中，最多只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pan><span style="#">的农民的土地被非农使用，这部分农民因为邻近大城市或者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就业机会比较多，往往自己盖有比较好的住宅，若说这些人还是农民的话，我们也必须明确，在中国的当前阶段，这些农民已经是十分特殊的农民，已经是经济条件比较好、生活水平比较高的农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我们一定不能以这部分农民的诉求代替了全国</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黑体;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95%<span>以上真正农民的诉求。虽然我们都知道，因为存在巨大的土地利益，这</span>5%<span>的农民正在十分积极地上访告状，在毫不妥协地期待从国家的博弈中获得更多利益。借这上访告状的</span>5%<span>的农民的土地诉求来说全国农民的事，是缺少逻辑的。</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span style="#">四，</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再次成为问题，实在有点莫名其妙。个人以为，如果不能再稍稍增加一点村集体土地的权利的话，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就应该保持目前的这种农民具有相对稳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制度。我看不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有何向给农民更多更大权利方向改变的理由。更奇怪的是，一些人竟不顾宪法规定，公开发表文章要求农村土地私有化。</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LINE-HEIGHT: 150%;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size: 12.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赵晓峰：结构性力量视角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title>
			<link>http://snzg2007.blog.sohu.com/94867235.html</link>
			<comments>http://snzg2007.blog.sohu.com/9486723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三农中国</dc:creator>
			<pubDate>Fri, 18 Jul 2008 10:14:34 +0800</pubDate>
			<category>调查研究</category>
			<guid>http://snzg2007.blog.sohu.com/9486723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2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li>
<p align="center"><strong>结构性力量视角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strong></p>
<p align="right"><font size="3"><str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strong>&mdash;&mdash;基于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实践分析</strong></font></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3">赵晓峰</font></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3">（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nbsp; 湖北武汉430074）</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nbsp;</font></strong></p>
<p><font size="3"><strong>内容摘要：</strong>本文以河南兰考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实践为分析依据，对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与发展的各种内生型结构力量和嵌入型外生结构力量进行了细分，展示了集体行动的达成机制，进而从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结构性力量的视角提出了达成集体行动的策略建言。</font></p>
<p><font size="3"><strong>关键词：</strong>农民合作经济组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社员类型<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村庄&ldquo;外人&rdquo;<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集体行动的逻辑</font></p>
<p><strong><font size="3">&nbsp;</font></strong></p>
<p><strong><font size="3">一、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集体行动逻辑的展示</font></strong></p>
<p><font size="3">2003</font><font size="3">年7月，&ldquo;教授卖大米&rdquo;事件</font><a title="" href="http://www.snzg.net/fckeditor/editor/fckeditor.html?InstanceName=content&Toolbar=Phpcms#_ftn1" name="_ftnref1">[1]</a><font size="3">的主角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慧丽到河南省兰考县挂职副县长，在当地拉开了新乡村建设的序幕。2004年8月底，在何慧丽的积极主导下，北京、天津、河南等地方的一些专家、教授以及志愿团体的成员在兰考县贺村召开了农民合作社的培训交流会。南马庄村村支书张砚斌派村民周孟奇、付玉平等到贺村参加了培训会。回到村子不久，他们就动员农民组建了南马庄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在南马庄村合作社运转的三年多时间里，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与挑战，下面就截取其中的几个片段来展示农民合作实践中的集体行动逻辑：</font></p>
<p><font size="3"><strong>片段一：</strong>南马庄合作社成立当日，以兰考县政协副主席秦君枝为代表的本地的一些志愿者参加了启动仪式，当天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共有48户，代表230口人。2004年12月，何慧丽召集人员在南马庄召开&ldquo;兰考县合作社与科技扶贫培训会议&rdquo;，会后合作社社员增加到109户，计504人。2005年，在温铁军等人的帮助下，合作社改组成无公害大米协会并得到农业部针对示范性合作社的支持资金10万元，社员规模扩大到230户。</font></p>
<p><font size="3"><strong>片段二</strong>：2005年，无公害大米协会运转的初期，协会需要加强对农田管理的统一化经营，必须统一供应合乎生态标准要求的低毒性农药、化肥。在协会自身缺乏资本实力的情况下，张砚斌、周孟奇等自己垫资经营。在无公害大米走向市场之前，协会将没有按照统一经营原则经营的农户生产的大米剥离出协会以确保大米的品质。当大米在市场上遭遇困境的时候，少部分社员私自将自家所产大米出售。</font></p>
<p><font size="3"><strong>片段三：</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月，经过商议，张砚斌等决定放弃&ldquo;南马庄无公害大米协会&rdquo;，直接到兰考县工商局注册了&ldquo;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rdquo;，尝试引入股份制，并进行商业化运作。<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6</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2</font>月，南马庄大米生产者合作社组织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font>多个社员以最低入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00</font>元、最高不超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万元的股份制运作形式创建了大米加工厂，从山东、福建等地购买了价值<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0</font>多万元的加工设备，建立了现代化的大米加工生产线。</font></p>
<p><font size="3"><strong>片段四：</strong>在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管理原则上严格规定：资格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年之后才可以退股，投资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年之后可以申请退股。</font></p>
<p><font size="3">以上只是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片段，下文将对这些片段结合社会行动理论展开对农民集体行动逻辑的论述。事实上，该合作社发展至今，是在不断地遭遇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基础之上曲折地前进的，这也是&ldquo;教授卖大米&rdquo;事件成为网络媒介与纸质媒体关注焦点的重要原因。发展至今，除了大米生产，南马庄村民还成立了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目前也已发展会员<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43</font>名，发展百灵菇大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80</font>多座，还投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万元创建了菌种厂，收入可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0</font>万元。应该说南马庄合作社已经成为当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功的一个典范，在笔者看来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参考和理论分析价值。<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ize="3"><strong>二、社员类型：内生型社会行动力量的结构构成</strong><strong></strong></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不能对异质化程度不等的个人进行分类，并对他们各自采取的社会行动本身及其内在决定要素进行深入剖析就不能真正正确地认识组织，也就很难对组织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行把握。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进行理想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从组织的基本行动单位行动者本身着手，通过对不同类型社员的属性分析来展示他们潜在的行动缘由，进而也才能确定什么样的社员才是组织发展必须要依靠的力量，才是集体行动成为现实可能的关键。结合南马庄生产合作社的实践，以及笔者在全国六个省市二十多个农民合作社的调查经验，笔者根据社员在组织运作中行动表现的异同将社员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核心社员、积极社员、普通社员和依附社员。</font></p>
<p><font size="3">核心社员基本上都是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农民精英或者外出打工的返乡人员，比如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商业小贩、店铺经销商等；他们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所在领域的权威人物；他们的集体意识很强，能够为集体利益承担必要的成本负担，不在乎个人的暂时性的得失；他们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有相当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面对组织运作中的风险能够迎难而上，敢于承当责任；他们是组织中主要的管理者和项目实施者，是实实在在的内生型骨干力量，是理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在南马庄生产合作社的实践中，张砚斌、周孟奇、付玉平等无疑都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在合作社运行三年多的实践中，他们承当了难以数得清的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承受了村民无法想象的精神压力，没有这些核心型骨干成员的参与，南马庄合作社也许早就夭折了。</font></p>
<p><font size="3">积极社员大多是组织舞台上的活跃分子，有热情也有一定的能力，能够积极响应组织发出的号召，是组织各种活动的承当者和具体的实践者；有一定的集体意识，在不需要承担物质成本的前提下，能够不计报酬的为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跑前跑后；在有非物质性激励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能够分摊组织运作必要的物质成本一定的分额，与组织保持整体一致；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组织遇到暂时性的困难时能够保持信心维持组织的运作；他们也是组织运转的必备力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后备人员。积极社员的组成中有一部分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为中坚力量的&ldquo;五老&rdquo;人员，他们具有参与组织活动、参与村庄建设的积极性，也具有一定的外界资源和争取资源为村庄发展服务的公益心，可以不计物质报酬地在合作社发展的舞台上作出自己的贡献。</font></p>
<p><font size="3">普通社员是组织中的大多数，能力一般，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是组织活动的被动参与者；热情不高，但对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还能够参加；理性计算个人得失，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组织运转成本，只愿意分享收益；能够认识到组织发展可能带来的长远收益，但不会积极的去为组织争取，依赖心理很强。南马庄合作社在三年多的发展实践中，规模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8</font>户到<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30</font>户不断壮大，新加入的大多都是普通社员，是属于可以坐享收益，但不愿为组织发展贡献心力的那部分社员。</font></p>
<p><font size="3">依附社员是组织发展的投机分子，个人能力差异很大，部分也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个人行动能力比较强；他们一般不会积极参加组织的任何活动，但会保留社员身份，在组织效益明显时积极跟进，在组织遇到困难时不见踪影；理性计算个人得失，不愿意为组织发展承担任何成本，是组织中的最不坚定的份子；他们也是组织中不和谐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组织稳定发展的破坏性力量。在无公害大米的实践中，那些不严格按照合作社统一经营原则从事农田管理的农户以及当合作社在销售市场上遭遇挫折纷纷私自销售自家大米的农户都属于依附社员的一份子。</font></p>
<p><font size="3">以上四种类型的社员构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部结构性力量，是社会行动的主体，也是决定集体行动成败的关键。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社会里，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遵循的是&ldquo;差序格局&rdquo;性的以己为中心由亲到远层层递推越推越薄的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越远自身的合作性行动意愿就越小，理性算计的可能也就越大，集体行动也就越难以成为可能。但是，农村宗族性组织的长期存在也说明在个人和家庭的层面之外还有可能和必要存在超越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贺雪峰认为这种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往往会决定他们的行动逻辑，中国农民最基本的认同单位是家庭，但在家庭之外还会有更高层次的一种认同单位。它依靠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伦理、舆论等软规范而内化为一种文化认同，使村庄或者宗族变成&ldquo;我们&rdquo;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了一个与家庭相似的&ldquo;私&rdquo;的单位。有了这种认同，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font></p>
<p><font size="3">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开始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农民的原子化倾向非常明显，超越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都已经或正处于解体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要在原子化的村庄现实中依靠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重新建立在某些领域上的超越单个个人和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换句话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败关键看组织中的社员是否能够将合作组织看作是这种超越个人和单个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笔者认为，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将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界定为村庄层面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之内化为一个&ldquo;私&rdquo;的单位，能够将组织的发展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因此他们也就能够在无形中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力量，能够使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font></p>
<p><strong><font size="3">三、村庄&ldquo;外人&rdquo;：嵌入型外生社会行动力量的结构构成</font></strong></p>
<p><font size="3">目前，各地兴起的很多以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些不在村庄永久居住的村庄&ldquo;外人&rdquo;性的角色力量介入。综合各地的实践来看，这些构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嵌入型外生力量的结构中包括的村庄&ldquo;外人&rdquo;主要有国内外做中国农村发展项目的一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GO</font>、高校的知识分子和大学生、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第三种力量等。</font></p>
<p><font size="3">从实践经验来看，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是农民合作的催化因子。正如上面所说，在革命和市场的冲击下，中国农民人际关系中&ldquo;差序格局&rdquo;的链条已经被层层打破，相当数量的农村都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农村的基本行动单位都缩化为核心家庭，超越家庭的户族、宗族等原本重要的行动单位都严重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潜在的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希望为村庄的发展牵头带领村民共同发展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会贸然付诸行动。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环境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赢利空间非常有限，他们也没有将组织发展成功的十足把握。而且一旦发起，他们就必须承担组织发起的成本，如果发展失败个人声誉就会受到影响，这对第一身份仍然是村民的他们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外界力量的无私介入就会激发他们的热情和信心，能够形成外部带动，内部跟进的发展局面，促使农民合作的行为从理想走向现实。在南马庄村生产者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合作社规模的历次扩大都离不开何慧丽、温铁军等外界力量的参与；合作社的大米能够在市场上销售成功，&ldquo;教授卖大米&rdquo;模式出现的焦点型新闻效应功不可没&hellip;&hellip;可以说，没有这些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介入，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就难以演绎现代市场上的销售传奇，或许连成立合作组织都永远不会出现在农民的意识中。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外生性结构构成力量进行描述以提供一个认识农民合作组织集体行动达成的新视角。</font></p>
<p><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GO</font>是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目前，有一些受国内外资金支持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GO</font>活跃在农村社区发展领域，比如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香港乐施会等。我们以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为例，它成立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年，迄今已经在河北定州的翟城村做了多次有关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训，培训学员上千人，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催化发展起来了三十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学院提供的主要有合作知识培训、合作意识培养、必要的技术指导、一定的启动扶持资金和一些发展项目的跟进等，就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受到帮助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是比较好的。</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高校知识分子以温铁军、何慧丽为代表。作为一个时代的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没有把自己封闭在学术的圈子里，而是把研究的视角放在了基层的实践中。河南兰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他们两个人的身影，正是他们的介入才使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步步走向正规。也是在兰考，以河南大学&ldquo;三农&rdquo;发展研究会、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研究会为首的大学生志愿者在当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期工作发动阶段，他们以村民儿孙辈、同龄人的身份，以严明的纪律、对农村朴素的感情一次次打动着农民的心，激发了村民建设家乡的愿望。</font></p>
<p><font size="3">政府体制内的热心人士也有很多，他们中有一些是有热情、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离退休人员。这样的人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不少，比如吉林梨树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不能没有四平市银监局的姜柏林的指导和帮助，他从1999年就开始在梨树县义务地开展农民合作知识的培训，将农民合作的种子深深地埋入到农民的心中，到现在梨树比较成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有一百多个，为当地的农村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font></p>
<p><font size="3">第三种力量是罗兴佐教授基于湖北荆门几个村庄的水利合作实践经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从村庄走出来的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现代型农民精英，他们虽然已经离乡离土但仍然关注着村庄的发展，并且愿意为村庄的发展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第三种力量参与的村庄建设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关注的都是生养自己的家乡，他们参与的本身就是对农村的一种反哺。在当前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精英都流动到了城市，所以数量和能量都很庞大的他们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外界力量。</font></p>
<p><font size="3">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庄的&ldquo;外人&rdquo;确实能够催化农民合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必要而且不可少的参与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虽然他们在焕发农民的合作意识，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帮助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正如他们自己说的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终的依靠力量还是农民自己，他们能起的作用在某一阶段可能是非常重要，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外界力量最后还是要撤离的，能够依靠的只能是农民自己，这是组织发展的必然。</font></p>
<p><font size="3"><strong>四、结构性力量视角下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strong></font></p>
<p><font size="3">一般认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但是实践经验已经无数次地告诉我们，由于农民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而做出贡献。集体人数越多，产生集体行为越困难，人人都想分享集体的收益，而不愿承担任何成本，人数越多，人均收益越少，集体行动就越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然会存在奥尔森首先论述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font></p>
<p><font size="3">然而，正如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创建与发展成功一样，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发挥内生型结构力量与嵌入型外生结构力量的综合作用，在区分社员类型的基础上正确把握不同社员的行动逻辑，并借助必要的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有可能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实践中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font></p>
<p><font size="3"><strong>（一）确保核心社员获得必要的经济报酬，并以核心社员为主体组建合作社的理事会和日常运营团队。</strong>统计数字显示，在中国目前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4</font>亿流动人口，<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8</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5</font>岁的青年人口的比例超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0%</font>，这也即是说，全国流动青年的人数多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亿之众。有调查表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5</font>岁以下的外出农民工占到总数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8%</font>。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村民年龄结构的断裂，已经失去了最有朝气和活力的一个群体，逐步成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86199</font>部队长期&ldquo;驻扎&rdquo;的地方。空壳化的乡村社会已经开始缺失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农民精英，村庄逐步失去了建设与发展的主体。在南马庄的大米销售中，有能力、有精力也愿意跑市场的农民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而这种局面在全国各地的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践中都是一种常态，是由当下乡村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离不开青壮年农民精英的参与。因此，在组织的发展中，必须确保这个群体能够在组织长期发展的实践中获得与外出务工均等的经济报酬，必须将工资成本以及管理成本计入合作社长远的发展成本中，在将来的收益中予以扣除，而不能无限地让他们来承当。只有这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才能保证这个群体的长期参与。此外，奥尔森在分析组织的集体行动逻辑时也发现组织的成员规模越小，组织达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与我们在实践中的发现是一样的。因此，在确保核心社员必要的长远性的经济报酬的同时，有必要在按照严格科学的选举原则的基础上以之为主体组建有限规模的具有较强行动能力的理事会和日常运营团队，既有利于节约组织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达成集体行动。</font></p>
<p><font size="3"><strong>（二）为积极社员提供必要的非物质性激励，并以之为主体组建监事会和其它负责监督、后勤等工作的内部运行团体。</strong>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为中坚力量的&ldquo;五老&rdquo;人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积极社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经济压力，对经济报酬的期待并不高。他们参与合作组织的发展更多的是想发挥自己的余热，尽己所能为村庄的发展做一些贡献。与之相应，他们也就必然期待自己的参与能够得到合作组织和社员的承认，能够在村庄内部得到村民的尊重并从中寻找生活的意义。所以，合作组织可以低经济成本地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具有象征意义的非物质性激励以此来促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在兰考县另外一个合作社，贺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就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聘请村庄有名望的&ldquo;五老&rdquo;人员为合作社的独立监事，并在合作社大会上当众给他们发聘书。在受聘之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都非常高，经常主动地为合作社的发展提意见。而其它的激励措施也有很多。如果能够以他们为主体组建合作组织的监事会和其它必要而不重要的内部运作团体，对合作组织、对他们个人都是有利的选择，是一种双赢的选择。</font></p>
<p><font size="3"><strong>（三）建立合作组织的加入门槛，规范退出权，约束普通社员与依附社员破坏集体行动的行为。</strong>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然会存在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区分，也会遇到发展的挫折，如果社员不能兼顾组织整体利益就很有可能会不顾后果地理性算计个人得失，在&ldquo;入社自愿、退社自由&rdquo;的社员权利规定下选择退社，严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南马庄合作社在资金互助项目上就规定：资格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年之后才可以退股，投资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年之后可以申请退股。退股权的必要约束能够确保合作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再比如，在无公害大米的发展中，离开农田的统一经营管理，大米的品质就难以保证，组织信誉也就必然面临挑战。所以，他们才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7</font>年采取让社员将土地入股的办法。只有通过建立必要的门槛，那些普通社员、尤其是依附社员的投机性破坏行为才能得到必要的约束，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也才能得到保证。</font></p>
<p><font size="3"><strong>（四）重视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积极作用，以村庄&ldquo;外人&rdquo;参与为契机建立合作组织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与资本自外而内的输入机制</strong>。由村庄&ldquo;外人&rdquo;构成的结构性力量大都是有着各种丰富资源的群体，也有着参与村庄发展的积极性。在具备客观条件的地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重视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积极作用，动员必要与可能的外界力量参与组织的创建与发展，并以之为契机建立合作组织发展所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与资本自外而内的输入机制，为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在南马庄生产者合作社的发展中，张砚斌就非常重视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作用，借助他们的力量在村庄举行了多次的农民培训会，培养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利用何慧丽等人的资源优势，让合作社的发展骨干到南街村参观学习、到北京高校做演讲，这都是对农民的一种非物质性激励；借用一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GO</font>的资源，去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等组织机构参加培训班；通过温铁军教授的作用，合作社获得了农业部的示范项目支持&hellip;&hellip;这些村庄&ldquo;外人&rdquo;的参与对于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是合作组织发展成功的重要的催化剂。</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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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参考文献：</font></p>
<p><font size="3">〔1〕贺雪峰：&ldquo;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1).</font></p>
<p><font size="3">〔2〕罗兴佐.第三种力量[J].浙江学刊，2002(1).</font></p>
<p><font size="3">〔3〕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font></p>
<p><font size="3">〔4〕李强.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李培林主编.农民工&mdash;&mdash;&mdash;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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